教务教学

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非教学岗位人员兼课管理规定

 

为规范教学管理,明确非教学岗位人员兼课的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非教学岗位人员兼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2. 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做到为人师表;

3. 应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教师的基本素质和专业需要的理论水平、实践技能。

第二条 对非教学岗位人员兼课的要求。

1. 严格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不影响本职工作;

2. 不得轻易调、停课,不得因本职工作影响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

3. 行政、教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兼课,特殊情况下确需兼课时需要校长批准(“两课”和就业指导课除外);

4. 教学干事原则上不能兼课,特殊情况下确需兼课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流程,且不得影响教学干事本职工作;

5. 每周兼课量不得超过4课时。

第三条 非教学岗位人员兼课审批程序。

1. 非教学岗位人员根据需要向开课分院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非教学岗位人员申请授课审批表》(见附件),开课分院根据教学计划需要安排教学任务并签署意见;

2. 非教学岗位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 非教学岗位人员首次申请承担教学任务或承担新课必须进行试讲考察,试讲考察一般由校级教学督导成员、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开课单位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相关教师参加;试讲时对拟兼课者是否具备本课程教学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评议,符合条件者才可兼课;

4. 考察组主要成员签署意见;

5. 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6. 对课程教学急需,校内外均无法聘请合适教师,而拟请的兼课人员尚未具备规定学历或职称要求时,则需经分管教学校领导特批后,方可兼课。

第四条 非教学岗位人员兼课,其教学工作纳入开课分院管理;开课分院对兼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负有管理责任,对不称职的兼课教师可向教务处反应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被批准兼课的非教学岗位人员所在部门,不得因兼课而将其本职工作转予他人,不得降低兼课者的岗位要求,不得因此而提出增加人力的请求。

第六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非教学岗位人员申请授课审批表(样表)


附: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非教学岗位人员申请授课审批表(样表).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