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教学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考风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完善考务管理,提高考试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不出示考试规定证件,执意参加考试的;
4. 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 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又不放到指定位置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5. 考试过程中,在其考试座位及其周围墙壁上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
6.考试宣布结束后仍相互交流并改动试卷的;
7. 私藏试题、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8. 经评卷老师认定,答卷雷同的;
9. 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三、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2. 相互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 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作弊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 偷窃试题;
7. 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8. 以打击、报复、侮辱、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学生人身权利的
9. 其他形式的严重作弊行为。
四、对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一经发现,本门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结束后经二级学院批准可按《吉林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试行)》进入重新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