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教学

吉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依法治教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界定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由于过失或过错,导致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的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教学(A)类、教学管理(B)类、教学保障(C)类,根据事故情节、造成损失大小和不良后果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Ⅲ级)教学事故、严重(Ⅱ级)教学事故和重大(Ⅰ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Ⅲ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A)类

Ⅲ-A-1.教师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到达教室组织教学,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提前下课、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以内

Ⅲ-A-2.教师上课不带教案、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或课前准备不足而影响正常教学。

Ⅲ-A-3.教师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Ⅲ-A-4.教师上课接听、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Ⅲ-A-5.如无特殊情况,教师未按计划布置及批改作业。

Ⅲ-A-6.未按考试工作要求及时完成试卷命题,影响试卷印刷封装,造成考试延误

Ⅲ-A-7.考试试卷校对签字印制完成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2处以上(含2处)影响考试的错误。

Ⅲ-A-8.考试结束后,教师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在系统上录入考试成绩

(二)教学管理(B)类

Ⅲ-B-1.在制定教学计划、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问题或错误,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20分钟。

Ⅲ-B-2.开课2周后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因书商供应而导致教材不能及时跟进除外)。

Ⅲ-B-3.考试前考试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

Ⅲ-B-4.监考人员考试迟到或未组织好考场秩序,影响考试。

(三)教学保障(C)类

Ⅲ-C-1.教室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原因5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教学。

Ⅲ-C-2.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Ⅲ-C-3.学院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Ⅱ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A)类

Ⅱ-A-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5(含)至15分钟、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5(含)至15分钟。

Ⅱ-A-2.教师备课不认真,一学期讲课教案缺失1/2以上。

Ⅱ-A-3.教师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使教学中断,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Ⅱ-A-4.教师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他人代课或变动上课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Ⅱ-A-5.教师无特殊原因,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进度安排表相差2周以上,或未完成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

Ⅱ-A-6.教师考试命题质量差,卷面分值百分制误差5分(含5分)以上,试题及标准答案有5处(含)以上错误。

Ⅱ-A-7.监考人员考试试卷收发失误造成试卷缺失,影响正常阅卷和学生成绩。

Ⅱ-A-8.主考、监考人员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影响考试纪律,或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

Ⅱ-A-9.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或评卷后遗失学生试卷,影响学生成绩;或登载成绩错误,成绩更改率达10%(含)以上。

(二)教学管理(B)类

Ⅱ-B-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修改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

Ⅱ-B-2.教学单位在教学工作开始前,未按教学计划落实课程安排,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Ⅱ-B-3.教学负责人在学院实习、教学实践活动前未落实实习、实践场所准备,使实习、实践任务无法完成。

Ⅱ-B-4.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教材迟订、漏订、错订,致使教材开学2周内不能发放,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Ⅱ-B-5.教学资料严重缺失、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比检查工作。

Ⅱ-B-6.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或丢失,影响正常教学。

(三)教学保障(C)类

Ⅱ-C-1.任何单位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Ⅰ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A)类

Ⅰ-A-1.教师擅自停课或无故缺课。

Ⅰ-A-2.教师无所授课程教案及相关教学材料。

Ⅰ-A-3.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宪法、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在学生当中造成恶劣影响。

Ⅰ-A-4.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Ⅰ-A-5.在考试前故意或因试卷保密措施不严造成漏题。

Ⅰ-A-6.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

Ⅰ-A-7.考试试题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成绩失效。

Ⅰ-A-8.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二)教学管理(B)类

Ⅰ-B-1.教学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3个以上班级停课。

Ⅰ-B-2.未经学院批准,随意通知一个班以上学生停课。

Ⅰ-B-3.因准备不当、指导不力,在实训、实习及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Ⅰ-B-4.在考试安排中错排或漏排班级、考试课程,导致停考或大范围考试延误。

Ⅰ-B-5.在试卷卷面或教务系统中私自篡改学生成绩。

Ⅰ-B-6.出具虚假的学历、学籍、虚假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三)教学保障(C)类

Ⅰ-C-1.管理部门修缮、改造工程,因组织不力、指挥失误,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学生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Ⅰ-C-2.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的损坏。

第八条 凡本章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规范、教学工作程序、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致使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形,视具体情节、后果严重程度参照本章规定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及处理办法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1.出现教学事故相应情况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相关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等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主要事实向教务处报告。

2.教务处得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充分听取责任人的陈述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的主要事实填报《吉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交教务处

3.对于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交的教学事故调查书面材料,教务处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组织调查取证,以确保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客观、公平、公正。

4.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交的《吉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对教学事故的主要事实描述不清或对事故等级的建议处理意见存在明显偏颇时,教务处应将收到的调查报告退回,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重新进行调查。

5.初步认定为一般(Ⅲ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审核并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初步认定为严重(Ⅱ级)教学事故、重大(Ⅰ级)教学事故的,教务处汇总有关材料报主管教学校长阅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条 经批准确认或研究决定的教学事故处理意见《教学事故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处理决定。《教学事故通知书》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送达本人。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罚办法:

1.在一年内,同一责任人出现两次一般(Ⅲ级)教学事故的,按严重(Ⅱ级)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严重(Ⅱ级)教学事故的,按重大(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2.对发生一般(Ⅲ级)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本人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备案,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3.对发生严重(Ⅱ级)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最高为“称职”,两年内不得参加校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一年内不得参加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对发生重大(Ⅰ级)教学事故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通报全校,当年的年度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校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及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特别严重或一年内出现两次重大(Ⅰ级)教学事故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5.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或个人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对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记入事故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申诉程序:

教学事故当事人认为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正的,可按下述程序进行申诉:

1.在《教学事故通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督查室提出书面申诉

2.督查室在接到申诉书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3.学校对于教学事故的复议结果作为校内处理的最终结果。复议结果由申诉人所在单位负责通知本人。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须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作废。

4.对确属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使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教学事故,相关人员免责。

第十四条 对于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遇到的超出本办法界定范围的违反教学及其管理规定的情况,由教务处依据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于事故的初步认定意见及处理依据做出书面说明后报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1.吉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

  2.吉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


附件1-2.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