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教学

吉林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中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试、考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本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学校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相关规定进行组织管理,与各教学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专项工作会议,传达相关文件精神,明确职责和纪律。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主要以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为主,考试以试卷考试为主,也可根据课程实际采取上机考试,试卷考试形式主要为闭卷和开卷两种。公共基础课程由学校统一确定考核方式,各专业课程可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在课程开课时,由任课教师通知上课学生,考试方式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基本原则

(一)理实考试课程采取平时成绩(占40%)与期末考试(占60%)综合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平时成绩由到课考勤、作业及课堂表现等方面评定;

(二)理实考查课程以平时考勤、作业以及课堂表现进行考核;

(三)课程设计、实验实训课程以学生完成的课程设计作业、实验实训报告进行考核;

(四)岗位实习按《学习实习与评价手册》记载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具体要求

(一)平时成绩应结合学生到课情况,通过作业、提问、实践操作等形式,对学生对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每门课程到课考勤不得少于16次,作业不得少于2次;

(二)期末考试应以考核课程重点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为重点,试题应保证试卷结构合理,覆盖面广,难易度适中。

第十条  加强对考核方式工作的管理

(一)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任课教师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每学期期末填报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明确各课程考核方式与要求。

(二)原则上各公共基础课程考核方式应统一,同一门专业课程可结合该门课程在对应专业课程中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考核方式。

第四章  试卷命题

第十一条  试卷命题

(一)命题原则

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目的的要求,既紧扣教材,又联系实际,既有广度和深度,又能如实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较好地评价课程的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命题要求

1.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命题工作,逐步完成各课程试题库建设。

2. 试卷卷面总分一般为100分。所有考试试题均要求命题人按教学大纲要求同时提交两套难度、广度、题量相当的试题,即A、B卷,且两套试卷重复度不能超过卷面总分值的30%。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

3. 试题内容要求。命题要全面反映教学大纲中规定的重点、难点,试题知识点覆盖面要大,试题类型要多样化。难易程度的分值分配以5:3:2为宜,即基础题占卷面总成绩的50%,中等试题占卷面总成绩的30%,另外20%的试题为拔高题,区分要合理、科学。

4. 开卷考试应着重考核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及创新意识。

5. 试题的文字表述要与教材一致,保证规范、准确、简明,标点符号要正确、清楚。

第十二条  试卷格式

试卷一律使用教务处统一制定的试卷模板格式。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资格审核

课程结课时,任课教师要根据《吉林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取消考试资格条件的,由任课教师于期末考试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并在课程考试前一周填写“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取消学生考试资格审批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任课教师存留,一份由开课学院教学干事存档备查。取消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的考生,期末成绩按缺考处理。

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各教学单位汇总缓考学生信息后报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全校缓考名单再发至各教学单位,供各教学单位老师在执行考务工作时对照。期末考试开始后不再办理缓考,如学生未办理缓考又未能参加考试的,一律按缺考处理。《期末考试缓考统计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  试题审核、印刷、分发与保密

(一)各试卷命题人在完成试卷命题后应填报《吉林职业技术学院试卷命题审批表》,所在的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院长须对试题质量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命题审批表上签字确认。未经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院长审核签字的试卷,教务处不予接收和印刷。《吉林职业技术学院试卷命题审批表》见附件。

(二)二级学院教学干事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将完成审批手续的A、B两套试卷纸质版(不含标准答案)连同试卷“命题审批表”一并交至教务处。

(三)考试、补考及重新学习考试试卷的印刷、密封、分发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前由监考老师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试结束后,由监考老师收取试卷,清点并按学号循序排列好,在指定地点加密装订。

(四)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取试卷,提前10分钟到达监考教室,不得延误。

(五)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以任何形式泄露试卷内容。在试卷流转、印刷、封装等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试卷带出规定区域,不得对试卷进行拍照,印刷产生的废弃试卷由教务处统一销毁处理。试题标准答案由试卷命题人个人留存,考试结束前,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命题人索要参考答案。违者将按《吉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教师必须按照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客观地进行评卷。教师评卷完毕,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确保无误。阅卷要求参考《吉林职业技术学院试卷批阅规范》。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在该课程结束时即可向学生公布。

第十七条  各教研室应在考试结束后4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任课教师负责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后,经本单位审核,提交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签名后统一交课程所在学院教学干事处,一份由开课学院统一留存,另一份随试卷一同装订后装袋存档。二级学院要认真核对所开课程的成绩录入及提交情况,保证放假前完成所有课程的成绩评定和录入工作。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原始成绩档案(包括:试卷、记分册、实验报告等)由二级学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二级学院保存的学生成绩单应允许学生查阅和核对成绩,教务处保存的学生成绩单为学院长期保存的档案,除工作需要,不作为学生随意查阅成绩之用。

第十九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如果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开学一周内提出查阅试卷申请,经课程所在的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批备案,由开设课程二级学院负责查阅试卷,并将查阅结果报送教务处。经核查,学生成绩确实有误,需更改成绩时,任课教师应填写“吉林职业技术学院成绩更改审批表”,经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应对教师评卷以及试卷和成绩的管理工作负责。

(一)试卷管理

1. 为客观评价教学质量,评卷后,任课教师须对试卷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试卷分析,教研室主任应认真审查试卷分析的填写质量,并对改进教学提出具体意见,报二级学院院长审核。

2. 试卷评分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按要求装订,装订中应注意按照①封面、②命题审批表③考场记事④成绩分析单⑤学生成绩单⑥试卷参考答案⑦空白试卷(一份)⑧学生答卷(按学号由小到大顺序整理)⑨封底的顺序进行装订。

3. 试卷由各二级学院存档,每届学生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三年后,各二级学院自行处理),如在规定时间内发现有遗失,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 任何人须经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查阅或调阅试卷。发现私下涂改或销毁试卷,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学生查阅试卷程序

1. 成绩复议。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在教务处规定时间范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教学干事组织核查试卷。核查范围限于教师是否有漏判现象,各项核分是否准确两项。

2. 成绩修订。经核查试卷,确系有误,须更正成绩。经试卷评阅教师提交成绩更正的书面说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教务处管理人员三方确认签字后,方可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报交教务科在教务网上进行成绩修改。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3. 凡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补考与缓考同时同卷进行。学生缺考或考试违规的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只能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七章 考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时间安排

(一)期末考试一般集中安排在学期最后两周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如课程结课时间比较早,也可由任课教师向教务处提出考试申请,经主管教学校长同意后,由教务处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提前考试。

(二)期末考试期间一般上午安排两场、下午安排一场考试,各科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如对考试时间有特殊要求,任课教师应提前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干事说明,由教学干事向教务处协调考试安排。

(三)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改,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应在考试时间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说明更改的理由及时间。期末考试日程安排,在考试前两周下发各二级学院。

第二十二条  监考安排

(一)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二)考试课5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2人监考;50-80人的考场,应有3人监考。

(三)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四)除校领导、行政处室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外,各教学、教辅及行政岗位教师均列入监考人员,在考试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配。

(五)监考教师无故不监考的,按旷工处理,同时按照《吉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六)监考教师因特殊情况无法监考的,可提前自行调换。如出现监考空缺,由原监考人承担责任。

(七)监考教师迟到、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取送试卷的,按照《吉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第二十三条  监考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按教务处监考工作安排,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取卷并提前至少15分钟到达考场,布置考场,查验考生有效证件,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开考前监考人员应向考生申明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考生将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考试正式开始时,监考人员应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当场清点考卷,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二)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以预防为主,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可依据本条例第八章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事》,详细描述考试全过程。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将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主考与巡考安排

(一)任课教师任主考,并于考试开始后到相应考场巡视,集中解答考生提出的与考试试题内容相关的问题。

(二)主考教师避开与其主考科目相同考试时间的其他科目的监考,已安排的,需自行调换。主考教师未履行主考职责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外聘教师因故不能履行主考任务的,经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可委托他人代主考,受托人必须履行主考职责(出现问题,追究主考责任)。

(三)各二级学院主考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巡考小组,检查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分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1.吉林职业技术学院试卷命题审批表

2.考场记事

3.期末考试缓考统计表


附件1-3.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