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
吉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修订稿)
序 言
吉林职业技术学院是2015年9月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坚持“立足延边,面向吉林,辐射全国,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办学定位,秉承“以就业为导向,以育人为根本,以行业为依托,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宗旨,坚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努力形成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体系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实现学校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吉林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译名:JiLi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网址:www.jlhtedu.com
第三条 学校地址设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学府路739号。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
第四条 学校由东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独立出资举办。学校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弘扬“学问天下,技高一筹”的办学精神,秉承“尚德强能,守正致新”的校训。学校的建设目标是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和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支持区域支柱产业发展,推进学校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努力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职业技能、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建设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国家规定的专业门类和专业。确立以建设医药类专业为主体,以发展经济管理、信息技术、文化艺术、现代服务业类等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结构定位。未来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规调整和设置专业。
第十条 学校为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紧紧围绕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不断推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手段,加强对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努力使专业设置和产业需求相对接、课程体系与职业标准相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相对接。大力采用任务驱动、项目引导、教学做一体化等教学模式和方法,不断强化合作育人、实践育人。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着力打造纵向贯通、横向融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十五条 学校以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新型职业人才为引领,以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标准和制度、提高利益相关方对教学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按照“需求导向、自我监控,多元评价、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引导全校各相关主体切实履行教学质量监控与保证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可持续的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政治把关、董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按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管的内部治理体系。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或7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会的基本职能如下:
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会成员(董事)由举办者推荐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董事会任期四年,董事可连任。
董事会的基本职能:董事会负责决定学校重大事务: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资格要求:学校董事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董事会会议机制: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或5人。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纪委书记可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监事会。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人,任期四年;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三条 分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校图书馆、档案室、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依其章程履行在教师职务评聘、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与运行机制如下: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5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二级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应体现民主、公开、公正原则,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规定。主任委员一般应由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确保学术独立性与权威性。
委员产生办法: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运行机制: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吉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吉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工作职责是:
(一)把牢政治方向。学校党组织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凝聚师生,确保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要求,把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设置,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联系服务师生员工,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参与决策监督。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决定,推进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民办学校贯彻落实。
(五)维护安全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支持学校法定代表人履行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六)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与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教育供给,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七)把准工作定位。要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健全有关制度机制,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把师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教育管理全过程,教育引导师生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董事会成员,符合条件的党委专职副书记也应进入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机构、行政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以外的班子成员应按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第二十九条 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要健全党组织会议、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要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学校党组织要领导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院(系)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和专职组织员。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实党员教育培训,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二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部、团委、党校等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增加工作力量配备,配足配齐校级党的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分别配齐配强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吉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章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有关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部门、学院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活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性代表一般不少于25%,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将师德师风作为考核教职员工各项工作的首要条件,实施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予以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招聘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以德为先的原则,按需兼顾学科、性别比例,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招聘应坚持兼容并包,以促进学术交流与学科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与教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教职员工的岗位职责、考核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系统的教师培训与专业发展支持体系,鼓励并支持教职员工持续成长。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教育教学实绩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考核结论不服,或者认为学校的处理及其他管理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设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师提起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收转学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学校坚持以生为本,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在内的多元化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平等享有受教育机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奖励与处分等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严格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名额分配合理、评审标准公开、公示及时透明、监督措施有效、学生认可满意,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校就业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履行相应的职责。制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核和统计工作,积极宣传各地就业政策,组织校园双选活动,推送就业信息,积极推进政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工作。
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十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六十一条 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依法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依法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制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六)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七)对受教育者依法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八)依法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工,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方案;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
(十)依法与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等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六)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七)依据国家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接受教育部门对学校的办学水平评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资产、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300万元。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党建经费管理使用。党建经费由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确保学校各项资金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七十五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正案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董事会审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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