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教学

吉林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标准制订及管理办法

 

课程标准是规定某一学科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内容目标、实施建议的教学指导性文件,也是配置教学资源、组织教学实施、进行教学评价和落实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为加强课程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课程标准的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课程设计要遵循“设计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服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整体优化的要求。课程目标是职业能力开发和素质培养。制订课程标准的总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课程标准的内容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的特质,彰显职业价值取向、职业特征,满足社会岗位需要以及学生终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公共课参照教育部统一颁发的课程标准对于国家尚未出台标准的公共课,可仍以教学大纲的形式作为过渡性课程教学指导文件。

3.专业课(含专业实践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实践性、实用性:针对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要选择实用的教学内容,使学生通过有针对性的专业学习过程,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掌握实际工作的过程和方法,主动自我构建个人的经验和知识体系,发展职业能力。部分核心专业课程建设成基于工作过程或项目化的核心课程。

4.专业核心课程应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的选取和组织遵循职业性原则,从职业工作(或项目)出发来选择课程内容并安排教学顺序,实施以真实工作任务(或项目)为载体的教学方法,融“教、学、做”为一体,建立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的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5.同一门课程在不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可根据各自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制订相适应的课程标准。课程要充分考虑本学院及合作(实习)企业的教学资源条件,处理好教学内容的先进性与可行性的关系。课程要重视实践性教学,创造条件加大校内外生产性(或仿真生产)实习实训比例;切实在校内外实习中体现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保证学校和实习企业两个学习场所的学习成为一个整体。

6.坚持以学生为本,体现统一要求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生适应自身基础和智能特点发展个性。课程要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基础课程要组织分层教学,给学生以更大的选择性。

二、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均应制订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

三、课程标准的制订程序

1.课程标准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组织制订,由教研室主任具体组织实施制定课程标准前,应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研讨高等职业教育理念,贯彻学院制订课程标准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要求,准确理解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提出课程标准编写的基本思路;制定课程标准过程中应安排教学经验和专业实践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负责执笔起草。

2.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相关教师、企业技术人员,集体讨论修改,形成课程标准初稿初稿经充分论证审议后,由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长审批执行。

4.教务处应制订课程标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进行宏观指导,对需要统一的部分,做出明确规定,协调各教学单位之间的关系,确保制订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质量标准。

四、课程标准的执行和管理

1.课程标准是学院具有法规性质的基本教学指导文件,必须严肃认真执行。各教研室要认真依据课程标准,组织教师选用教材或编写教材,建设课程教学资源,组织实施教学,进行教学评价;学院各部门要为课程标准的实施,为各教学环节的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2.任课教师应理解掌握课程标准的内容,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任课教师应让学生了解课程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专业核心课程任课教师在执行课程标准时,在保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当时的培养要求和教学内容的发展变化,有一定的灵活性。任课教师在执行课程标准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或教务处报告,共同研究并及时解决。

3.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应对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学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时,将课程标准执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课程标准要不断完善与优化。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专业教学改革的深化、实践检验发现的问题等因素影响,可适时对课程标准进行修订。微调可由各专业群自行进行,重大调整须经应教学部门负责人同意,向教务处提出修订申请,批准后实施。课程标准的修订原则和程序与制订的要求相同。

5.课程标准尚未制定或尚未完成的,仍以教学大纲的形式作为过渡性课程教学指导文件。

 

附: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附: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及格式.zip